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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91817号“安家客ANJIA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0: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35号
申请人: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万荣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45291817号“安家客ANJIA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网上找房信息服务平台,“安居客”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894947号“安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24440号“安居客微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安居客”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在1-45类上均申请了商标,且名下多件商标正在进行出售。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的注册管理秩序。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安居客”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名下“安居客”系列商标以及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各大报刊杂志等媒体的宣传报道;
4、所获荣誉奖项;
5、推广合同及营销合同;
6、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部分商标的销售页面;
7、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服务上。2020年10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9月16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117998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11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诉讼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5类上提交了260余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53785707号“艾购猫”商标、第60624932号“帝古龙”商标、第60624932号“帝古龙”商标、第45257260A号“安家伊儿ANJIAYIER”商标等以及30余件“安家客”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11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安家客”及对应拼音“ANJIAK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安居客”、引证商标二汉字“安居客微聊”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警卫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诉讼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警卫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警卫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家务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另,考虑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安居客”系网络房产信息服务平台,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安家客ANJIAKE”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安居客”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再根据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被申请人在1-45全部类别上申请了26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权大师网站进行公开销售。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合理推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安家客ANJI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