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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029670号“T•J•MAX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0: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NBC第四不动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潘治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29670号“T•J•MAX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6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部分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继续有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在“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且已提交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2、产品实物照片。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及评述。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主体并非被申请人,其亦未提交该主体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且证据中显示商品并非复审商品,发票与合同亦不能对应。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温州腾越电器有限公司涉诉记录;2、申请人相关使用宣传证据及被申请人的恶意证据、相关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水净化装置;消毒设备;个人用电风扇;空气除臭装置;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2022年4月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2年10月31日我局作出决定,部分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继续有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本案复审商品范围: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销售主体为温州腾越电器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何种关系或其将复审商标许可该公司使用。证据1的销售合同中显示商品与发票销售商品不一致,且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该证据部分销售发票与销售合同金额不一致。上述证据中均存在转账记录时间晚于发票开具时间,此与实际商业惯例不符。证据2则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水冲洗设备、水按摩洗浴设备、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T•J•MA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