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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53159号“红瑶小淘米”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1:11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22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红瑶民族古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原异议人:郑州珀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470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22874281号“小淘米”商标、第51118280号“小淘米养发馆XIAOTAOMIYANGFAG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经查,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9件商标,涵盖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主观恶意明显且涉嫌囤积商标,申请人缺乏实际使用意图,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会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给原异议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发票、店铺图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商标注册证等作为主要异议证据。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红瑶小淘米”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浴液”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浴液;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53159号“红瑶小淘米”商标在“护发素;浴液;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异议决定书中认定被异议商标在“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研磨材料”商品上核准注册申请人予以认可。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及含义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原异议人抢注近200件商标,多件商标构成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主观恶意明显,原异议人行为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二缺乏显著性,不应成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四、被异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推广证据、淘宝销售证据、微信公众号截图;
2、申请人户外广告图片、签约仪式图片;
3、申请人店铺图片及商品图片;
4、申请人委托加工合同、授权合同、代理合同;
5、申请人销售发票、送货单;
6、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2021年7月6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22年5月31日我局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4708号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护发素;浴液;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均系原异议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系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红瑶小淘米”与引证商标一“小淘米”、引证商标二文字“小淘米养发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浴液;护发素;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亦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另,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原异议人权利,对原异议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此外,申请人复审理由中关于引证商标一、二缺乏显著性、原异议人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主张不在本案评审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洗发液;浴液;护发素;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红瑶小淘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