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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38515号“Q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2: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16号
申请人:企安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38515号“Q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7247号“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城市规划;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建筑木材质量评估;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部分服务上已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