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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86703号“宅易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2: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54号
申请人:青岛良食尚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6703号“宅易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和独创的商标,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申请商标与其产品已经产生唯一对应关系,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取得了社会公众普遍较好认可和评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宅易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