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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2814号“桂发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3: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66号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创智联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2814号“桂发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51082号“桂发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且自无效宣告之日起已满一年,该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桂发祥 商标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