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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347592号“六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7: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亚娇
申请人因第24347592号“六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14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许可声明、茶场图片、印刷品发票、印刷品明细、茶叶设备采购合同、包装设计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销售发票、产品推介会宣传图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贝壳类动物(非活)”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4347592号第29类“六物”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非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肉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六物茶场营业执照;
3、商标授权许可声明;
4、六物茶场相关运营证明;
5、申请人设备采购合同;
6、六物logo及包装设计合同及发票;
7、实物照片;
8、六物茶场对外销售发票;
9、申请人参加产品推介会宣传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贝壳类动物(非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2022年4月14日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29日至2022年03月28日期间是否在复审“贝壳类动物(非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3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六物茶场使用;证据1、2、4为申请人及六物茶场的相关介绍及运营情况,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5、证据6所显示内容均与复审商品无关;证据7商品图片系无形成时间的单方自制证据,且“精品鲜桃”外包装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同时证据8“*水果*桃”商品的销售发票中亦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9与复审商品无关,故本案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贝壳类动物(非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