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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29132号“和协云HEXIE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8: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01号
申请人:和协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9132号“和协云HEXIE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42006号“和谐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和协云HEXIE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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