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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3102号“方德西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8: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81号
申请人:代宣轩 委托代理人:北京勤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3102号“方德西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37900号“西坝 XIBA”商标、第1229907号“西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西坝豆腐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方德西壩”是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力宣传和持续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商标注册证;媒介、杂志的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方德西壩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