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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3840号“VERNIS SHA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04:18关于第66553840号“VERNIS SHA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23号
申请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3840号“VERNIS SH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是臆造词汇组合,不具有固定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原材料、工艺、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VERNIS”商标未被认定带有欺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手册、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VERNIS SHAPE”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VERNIS SHAPE 商标 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