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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06221号“CERTIFIED kubernetes APPLICATION DEVELO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1:49关于第65906221号“CERTIFIED kubernetes
APPLICATION DEVELO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30号
申请人:林纳克斯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6221号“CERTIFIED kubernetes APPLICATION DEVELO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商标整体是申请人独创的单词组合,并非其指定使用的教育领域常用词汇,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实现商标功能。二、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所有知名商标与运营项目“Kubernetes”,“Kubernetes”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已在欧盟、美国等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申请人官方网站简介、CNCF基金会官方页面及中文简译、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CERTIFIED kubernetes APPLICATION DEVELOPER”及图形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教育测试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CERTIFIED kubernetes APPLICATION DEVELOPER及图 商标 林纳克斯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