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906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1:50关于第666906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52号
申请人:汕头市立和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0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50094号图形商标、第39601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城市规划、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华远安普 商标 汕头市立和建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