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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6450号“云享洗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04: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24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中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6450号“云享洗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0436号“云享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云享线下洗护生活馆”、云享小程序、宣传单页、海报、纸箱、云享洗衣卡、洗护代金券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云享洗衣”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洗烫衣服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另,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云享洗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