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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591389号“小米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0: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深圳国海智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6591389号“小米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28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28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小米云服务使用手册、存储服务宣传、在线文档编辑功能宣传、AI证件照小程序宣传、官方微博宣传、下载服务界面、媒体新闻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 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成为申请人公司的重要品牌,经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本案是被申请人恶意提出的撤销申请,企图借商标撤销制度不正当地巧取豪夺,以达到搭便车、傍名牌的目的,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持续使用的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小米云服务”演示视频;2、小米云服务使用手册;3、“小米云服务”公众号宣传材料;4、“小米云服务”官方微博宣传页面;5、第三方网站提供“小米云服务”APP的下载服务页面;6、新闻媒体对“小米云服务”的报道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上存在严重瑕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7、好看视频等网站截图。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288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撤销注册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标有复审商标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上述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