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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2515号“烟友伴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20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2515号“烟友伴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烟友伴侣 商标 深圳市光奇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