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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03311号“人人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4: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毛玉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03311号“人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39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软著登记证书、服务确认书、技术服务协议、服务外包合作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气象信息;建筑学;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调查,均未找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证据。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虽然在“人人直播、人人网”等软件中提供了“交友服务”,但上述软件的设计和更新是“交友”服务的基础,故在同一软件同时提供多种服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对不同服务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工商档案;2、媒体报道;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人人直播版本记录;5、人人直播软件升级优化内部沟通邮件截图;6、服务外包合作协议;7、百度贴吧截图;8、“人人网”个人用户主页;9、软件设计合同;10、人人直播APP用户协议及页面截图;1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2、人人APP影视制作合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以光盘形式):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人人直播搜索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3、技术服务协议及服务确认书;4、服务外包合作协议;5、软件使用许可合同;6、人人直播软件升级优化内部沟通邮件截图;7、应用市场后台截图;8、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2019年最具影响力科技媒体奖杯;9、合作协议及结算单。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核心经营的服务以交友服务为主,其自身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本质上属于提供交友、直播服务的载体。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群组不具有关联关系,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气象信息”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9月13日止。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8月6日转让给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391号决定,复审商标“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气象信息;建筑学;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上述撤销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复审商标提出复审申请。据此,撤三字[2022]第Y019391号决定中复审商标在“气象信息;建筑学;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部分已生效。
3、除本案复审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另申请注册有第5278682号“人人”商标、第13738072号“人人网”商标、第7591924号“人人renren及图”商标等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