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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78481号“荣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7752号重审第0000005090号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47752号《荣耀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43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1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43972号“荣耀”商标、第26465818号“荣耀ROV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床用摆动器;矫形用物品”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结论。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风湿手环;美容用激光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风湿手环;美容用激光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 静
李雪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