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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0547号“GH 葛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77号
申请人:上海葛灏文化艺术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0547号“GH 葛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8019号“GH XAGHX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8756742号“西安公惠职业技能培训中心G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90159号“G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GH 葛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