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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5427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5:04关于第945427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72号
申请人:威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兴灿 委托代理人:华夏财智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9454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图形商标、“WENGER及图”商标在军刀商品上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使用在折刀、箱包皮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消费者及申请人利益。
2、被申请人注册了诸多与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有误导性宣传和使用,其主观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3、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瑞士国旗、国徽及红十字相似,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未经过瑞士政府同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图形、“WENGER及图”商标的使用、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有关版权登记证明;
4、在先案例裁定书等、相关打假报道、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5、瑞士联邦军事装备局对申请人及其所属公司使用商标的确认书。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是条的规定,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2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钱包、伞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6月7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未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图形商标、“WENGER及图”商标在仿皮革、钱包、伞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5、争议商标的图形由居中的十字图案和边框图形构成,与瑞士国旗、国徽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瑞士政府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中含有十字标志,与“红十字”标识相近,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仿皮革、钱包、伞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