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志权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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