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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9866号“S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27号
申请人:马里昂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9866号“S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6482号“双驰S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5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