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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71199号“抖拼 DOU P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6:01关于第35871199号“抖拼 DOU P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68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州云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35871199号“抖拼 DOU P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71530号“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及申请人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过使用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全国。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抖音”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还存在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及大量兜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抖音”品牌的移转声明材料;
2、“抖音”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材料;
3、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4、“抖音”应用程序的下载量统计及排行榜材料;
5、媒体对“抖音”品牌的报道材料;
6、“抖音”品牌的广告合同书及广告宣传材料;
7、众多品牌在“抖音”平台进行推广的结算单及付款发票材料;
8、“抖音”品牌获得的荣誉材料;
9、“抖音”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10、“抖音”系列商标注册列表材料;
11、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其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12、被申请人抄袭的他人品牌介绍材料;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售卖信息材料;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行政裁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警卫服务、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5类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58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34779957号“速珂”商标、第37879959号“本铃”商标、第41045532号“雅嘀”商标、第27138238号“金拱门”商标、第41181352号“丰桔出行”商标、第39108469号“三铃”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权大师网站售卖的商标包括“瑞德米”、“云聚客”、“三铃”、“拼小圈”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证据12和证据1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殡仪”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殡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除“殡仪”服务之外服务相同类似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殡仪”服务上能否维持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殡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殡仪”服务之外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对争议商标在除“殡仪”服务之外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殡仪”服务上能否维持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殡仪”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抖音”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抖拼 DOU PIN”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58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34779957号“速珂”商标、第37879959号“本铃”商标、第41045532号“雅嘀”商标、第27138238号“金拱门”商标、第41181352号“丰桔出行”商标、第39108469号“三铃”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在网上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抖拼 DOU PIN 商标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