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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4473号“万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26号
申请人:赵早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4473号“万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3872号“万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19163号“乡愁谢桥XIANG CHOU XIE 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683176号“苏工玉府SU GONG YU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854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758058号“万&贺WAN 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2年7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图形部分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万贺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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