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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44304号“海集兰 NACUQINGF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6:18关于第58944304号“海集兰 NACUQINGFI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36号
申请人:海纳尚品(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乔斯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58944304号“海集兰 NACUQINGF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783856号“海肌兰 SEAKL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92636号“海肌兰 SEAKL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616124号“海肌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海肌兰”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海肌兰”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海肌兰”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名下共计43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3类商品上,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存在“舒莎乐”、“芭诗兰顿”、“朵皙兰”等众多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在电商平台上的产品销售信息及消费者评价信息材料;
3、申请人签订的推广协议书材料;
4、申请人在自媒体平台上的推广信息材料;
5、申请人的产品销售发票材料;
6、“海肌兰 ”百度检索结果信息材料;
7、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材料;
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9、被申请人抢注的他人品牌介绍材料;
10、相关行政决定书、行政裁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不含药物的个人私处清洗液、洗衣剂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6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5类、第16类、第35类、第39类、第42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58944121号“海玑兰 NACUQINGFIT”商标、第53147876号“NACUQINGFIT及图”商标、第34772443号“舒莎乐”商标、第46235821号“朵皙兰”商标、第45417908号“芭诗兰顿”商标、第45368493号“保格莉斯”商标、第31402067号“维爵士 VEJECY”商标、第40289679号“班保丽”商标、第38097927号“可莱缇娜”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和证据9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海集兰”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海肌兰 ”及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皮革洗涤剂、家用芳香剂”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洗涤剂、家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皮革洗涤剂、家用芳香剂”商品之外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除“皮革洗涤剂、家用芳香剂”商品之外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皮革洗涤剂、家用芳香剂”商品上能否维持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里关系或其他关系”,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洗涤剂、家用芳香剂”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海肌兰”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
争议商标“海集兰 NACUQINGFIT”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海肌兰 SEAKLAM”商标在内衣清洗液商品上已经投入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6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58944121号“海玑兰 NACUQINGFIT”商标、第53147876号“NACUQINGFIT及图”商标、第34772443号“舒莎乐”商标、第46235821号“朵皙兰”商标、第45417908号“芭诗兰顿”商标、第45368493号“保格莉斯”商标、第31402067号“维爵士 VEJECY”商标、第40289679号“班保丽”商标、第38097927号“可莱缇娜”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