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52147号“玲珑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6: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42号
申请人:保定高新区顿悟视觉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圣朝(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2147号“玲珑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8266号“玲珑”商标、第1225617号“玲珑”商标、第66756554号“刺明珠 玲珑”商标、第34803714号“玲珑”商标、第5019236号“玲珑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不属于同一区域。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玲珑香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