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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3522号“楠人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9: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92号
申请人:张文浩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3522号“楠人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62770238号“楠人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