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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69427号“谷神星CER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5: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希瑞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69427号“谷神星CER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3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3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方服务协议、维修、安装记录及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维修信息;安装门窗;采矿;室内装潢;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电影放映机的修理和维护;修保险锁;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过申请人质证,无法确认其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已大量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的撤销复审文件有严重瑕疵,不应被受理。请求维持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36号决定。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复审商标档案;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CERES谷神星 采暖三方联保服务协议书;4、维修安装记录及图片;5、京东店铺产品销售页面、订单;6、产品照片、宣传册及视频;7、印刷合同、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除部分包含在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8、京东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及商品评价;9、检验报告;10、荣誉证书等。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重大瑕疵,整体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没有关联,或为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且真实形成时间无法考证,或不带有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使用的定案根据。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不存在不应受理的情况。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2月7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36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安装门窗;采矿;室内装潢;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电影放映机的修理和维护;修保险锁;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其授权郑州市二七区博世暖通设备商行使用复审商标,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服务进行了使用;证据3没有相应的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4所显示的是“供暖设备的安装及修理”服务,证据5、8所显示的是“暖气片”等商品的销售情况,证据7系“画册”印刷合同及收据,证据9的检验报告系“PE-RT型管材”等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期准备工作,证据10系被申请人或谷玉桥所获的荣誉证书,上述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证据6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另,被申请人所称“申请人的撤销复审文件有严重瑕疵,不应被受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