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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7197号“Dsolv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9:00:12关于国际注册第1667197号“Dsolv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06号
申请人:BSOLV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7197号“Dsolv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提起商品限定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13223号“DSolve”商标、第14075183号“DESOL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具有囤积商标的不正当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限定请求复印件、申请人网站、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就其国际注册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提出删减商品的申请,我局已准予删减,现其第5类复审商品为“人用药;医用制剂;含药物的牙齿护理制剂和含药物的洁牙剂;溶解膜形式的递送剂,其便利药物、牙用和营养材料的递送”商品。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制剂;含药物的牙齿护理制剂和含药物的洁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膳食纤维;油剂;贴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支架;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导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是否具有囤积商标的不正当目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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