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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8867号“陈建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5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08号
申请人:陈建兵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838867号“陈建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姓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45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陈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