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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41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22:51
DONG HAO及图、第19711328号“御伞及图”商标、第13215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DONG HAO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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