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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43869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0:49:13关于第55043869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25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3869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用在其所有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1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转让程序中。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敌鹿战队》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4类“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首饰用小饰物;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包;珠宝首饰;玉雕艺术品;琥珀吊坠;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商品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未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银制工艺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悦香王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