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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8395号“天生我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0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56号
申请人:吴佩泽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8395号“天生我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44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啤酒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天生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