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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4425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15:42关于第5524425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3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危建龙 委托代理人:嘉兴明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5244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跑鞋等运动用品的世界知名品牌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75800号图形商标、第58758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曾受让与争议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自申请之初便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被申请人因涉嫌假冒申请人注册商标已受刑事查处并拘留。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品牌介绍;
3、网络媒体报道;
4、申请人维权资料;
5、被申请人曾受让商标及原注册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多件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