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04962号“建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6: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11号
申请人:上海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4962号“建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1255号“新建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942298号“建尔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281827号“建康大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27571号“建康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04854号“建康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947261号“建康视界 HEALTH SC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649226号“建康食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285675号“健康 52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900732号“健康 99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5810794号“健康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430320号“健康 1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884473号“健康 S 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525354号“健康;8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889106号“健康信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071894号“健康坊 健康坊1号店 HEALTH SHOPPE HEALTH SHOPPE NO.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4125344号“健康大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229033号“健康工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7467537号“健康盒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处于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七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七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十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六、十八的中文部分或包含相同文字“建康”,或与之相近的文字“健康”,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处于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其初步审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建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