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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7945号“徽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1: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55号
申请人:亳州云中溪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7945号“徽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9958号“徽范儿”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志权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徽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