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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41472号“人防36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5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33号
申请人:河北信驰应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1472号“人防3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8946号“人方”商标、第17936686号“365车展”商标、第9926020号“塔吊 365”商标、第68134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365天一天不停歇为客户提供人防相关产品和服务,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3年对引证商标四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人防”是人民航空的简称,是我国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后患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是现代国防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申请商标含“人防”,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人防365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