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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05382号“酮康采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14: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78号
申请人:联合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爱齐美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29705382号“酮康采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酮康采乐”与药品名称“酮康唑”近似,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并引发消费者误认,存在不良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7498号、第1541897号、第1656550号“采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的“采乐”和“采乐酮康唑”产品,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存在不正当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百度百科相关解释;2、关于“酮康采乐洗发水”和“采乐酮康唑洗剂”等的检索结果;3、网络店铺对酮康采乐洗发水的相关解释;4、“采乐洗剂”的搜索结果;5、关于“酮康唑”作为药品的相关资料;6、在先类似案件裁定书;7、“酮康唑”与化妆品的关联报道及规范;8、“酮康唑洗剂”备案信息;9、“采乐”商标许可资料;10、“采乐酮康唑洗剂”相关介绍及消费者评价;1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转让公告;1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13、产品销售页面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采乐”商标自1998年获准注册起,一直被持续使用。被申请人“酮康采乐”产品已经过化妆品备案。二、争议商标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采乐”是被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四、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主观臆造商标,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采乐官方旗舰店”京东搜索结果;2、“采乐品牌旗舰店”的信息页面;3、被申请人京东旗舰店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及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被申请人店铺消费者问答页面;2、律师函及沟通记录等。
被申请人又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酮康采乐”化妆品备案信息;2、相关案件行政判决书;3、“酮康采乐”推广及销售资料;4、京东商城相关搜索页面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威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上光剂、化妆品、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广东爱齐美日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第62559126号“酮康采乐 采乐 TKCAILE及图”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我局依法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采乐”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酮康采乐”构成,“酮”、“酮康唑”均为有机化合物的一种,争议商标若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酮康采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