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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9595号“SIMPL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19: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诺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319595号“SIMPL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18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产品介绍及用户手册、测试证书及认证订单、账户及收款信息、形式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319595号第9类“SIMPLAY”注册商标,原第53195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收购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关联公司Simplay,LLC及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均应被采信。申请人及其上述主体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包含其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互联网介绍,“SIMPLAY”商标产品的介绍,测试认证证据,媒体报道及申请人收款、付款账单等;
2、有关申请人介绍,官网截屏,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硅景公司(ANALOG DEVICES, INC.)于2006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输入系统等商品上。2020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茵微公司(INVECAS,INC),2021年6月27日转让给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输入系统等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官网、网络研讨会PPT、测试认证证书及认证订单、互联网媒体介绍均为Simplay,LLC相关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SIMPLAY”产品介绍图片、用户指南及官网截屏证据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百度百科产品介绍未体现复审商标;收款信息及付款凭证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有关申请人介绍,官网截屏,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输入系统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输入系统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SIM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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