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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64015号“啄潮鸟ZHUOCHAON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0: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12号
申请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梓多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四海龙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60564015号“啄潮鸟ZHUOCHAON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37544号“啄木鸟”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鸟”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3170091号“图形”商标、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4966718号“PICCHI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引发不正当竞争。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恳请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电子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具有知名度。综上所述,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应核准。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上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鞋;毛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英妮梦特娇斯顿”、“梦芸娇”、“Nvsatar及图”等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场所等方面关联密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显著识别文字“啄木鸟”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上述各引证商标均为核准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啄潮鸟ZHUOCHAON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