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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35768号“爱苗嘉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5: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10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佳木斯俐侬之星植物肥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9835768号“爱苗嘉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申请人独创推出的“爱苗”品牌及杀菌剂等产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间享有较高的声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75580号“爱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62090号“爱苗 福戈 顶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涉嫌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进而获取不法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官网网站、百度百科以及搜狐网对申请人公司的介绍;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3、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官网关于“爱苗”品牌的介绍;
6、产品手册、宣传海报、宣传照片;
7、广告宣传资料;
8、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9、销售发票、销售清单等销售证据;
10、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等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6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动植物白朊(原料);催化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爱苗嘉莘”与引证商标一“爱苗”、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爱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植物白朊(原料);催化剂;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除草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叠。同时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宣传报道材料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爱苗”商标在杀菌剂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爱苗嘉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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