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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94289号“酣客仪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8:38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97号
申请人:广州酱香大师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思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5640号酣客仪狄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256774号“仪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68559号“酒祖仪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32768号“皇封仪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其商标所获荣誉及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酣客仪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食用酒精”。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6774号“仪狄及图”商标、第45268559号“酒祖仪狄”商标等,核定使用商标为第33类“葡萄酒;朗姆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仪狄”,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94289号“酣客仪狄”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酣客”,“酣客”是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知名商标,识别性强具有新的含义,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仪狄”区别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酣客”商标的宣传使用、仪狄的传说及酿酒方法、申请人介绍、商标许可情况、国外商标申请记录及产品质检报告、销售使用、所获荣誉等证据。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异议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广州酱香大师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05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贵州酣客君丰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目前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相同的文字“仪狄”,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酣客仪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