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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65428号“阿曼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2: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68号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晓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拾柒君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7565428号“阿曼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GIORGIO ARMANI/乔治阿玛尼”、“ARMANI/阿玛尼”及图形商标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服装”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55416号“ARMANI”商标、国际注册第833727号“阿玛尼”商标、国际注册第695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翻译、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非以真正使用商标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不仅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阿玛妮”、“阿曼尼、”AMANNI“等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还抄袭、复制或摹仿其他世界知名品牌,其主观恶意及故意情形相当恶劣。被申请人缺少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2.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的介绍、报道;3.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相关解释;4.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5.申请人品牌产品网络销售信息;6.申请人中国公司企业信息、审计报告;7.广告合同、发票;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产品手册;10.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11.百度指数搜索结果;12.在先决定书、判决书;13.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明材料;14.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并不驰名,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主要从事鞋类经营,申请注册商标是行使正当权利,并无恶意。争议商标系经法定程序转让到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为善意受让。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2、门店照片、收据、发票及物流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应不予采信。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意大利阿曼尼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09年7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6月经我局核准转让给王晓波,即被申请人所有。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阿玛妮”、“衣库”、“NS VANS”、“AMANNI”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2010年已超出五年时限。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本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阿曼妮”与申请人“阿玛尼”商标文字仅一字之差,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阿玛妮”、“衣库”、“NS VANS”、“AMANNI”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标识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虽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后进行了商标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不正当性。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阿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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