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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9033号“PW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5: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24号
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宝威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64019033号“P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体育领域知名度很高的公司,在资产管理、包括各职业球队队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代表NBA的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人的在先美术作品“印第安纳步行者队队徽”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的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已构成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抄袭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印第安纳步行者队情况、百度搜索结果;
2、网络关于印第安纳步行者队的报道;
3、相关裁定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结合其自身的字号创作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及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门店照片;
2、宣传材料、网站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由于其申请理由相似,且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申请注册,2022年10月14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酒精;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0月13日。
鉴于《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其主张的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中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因此,对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工业用酒精;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使用,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PW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