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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5719号“帽天山MAOTIAN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1: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18号
申请人:澄江市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5719号“帽天山MAOTI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92064号“帽天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5292064号“帽天山”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1类:“树木,自然花,活动物,活鱼,新鲜水果,新鲜柑橘,新鲜蔬菜,鲜食用菌,饲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1、申请商标与第15292064号“帽天山”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帽天山”为我国国家地质公园名称,不应为一家独占作为商标使用,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我局于2023年6月22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一次性提交我局。
针对我局的审查意见书,申请人补充以下主要复审理由: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当地政府为保护“帽天山”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属于适格的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帽天山”商标及其他类似案情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有关“帽天山”地质公园的相关介绍、媒体报道、政府出具相关说明函及在先案例商标档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裁定尚未生效。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引证商标权利人于2018年12月21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1、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核准注销登记,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2、申请商标文字“帽天山””为我国国家地质公园名称,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不应为一家独占,且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帽天山MAOTIANSH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