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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47841号“小甜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2: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15号
申请人:南京金鹰泡泡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禹州市三人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39947841号“小甜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进行售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郑州科之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商标代理”等服务,注册商标属于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售卖信息、抄袭品牌资料;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
3、相关案例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3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书包;皮带(鞍具)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
二、争议商标于2021年09月16日被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22682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在该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同,故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作为商标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52件商标,其中包含了“来旺达”、“全嘉乐”、“泉之红”、“杯莫停”、“圈层”等,且上述商标多件在买标网、中华商标超市等平台进行售卖。郑州红靴子商贸有限公司、禹州市华强装饰有限公司、禹州市动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水润居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郑芳,与本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以上公司与被申请人系关联公司,上述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智八怪”、“智海果”、“智有约”等),以上多件商标在买标网、中华商标超市等平台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先后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来旺达”、“全嘉乐”、“泉之红”、“杯莫停”、“圈层”、“智八怪”、“智海果”、“智有约”等多件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同时,申请人还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大量交易的证据,被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大量交易的情况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足以推定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其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是指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我局认为,本案中,本案被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商标代理”项目。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指定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单独评述。《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小甜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