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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5983号“金灶JINZ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2: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8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帆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南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55983号“金灶JINZ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27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27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网络店铺照片、网络销售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缆:电器插头”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断路器;电器插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钱点数和分检机;计算机器;纤维光缆;电视机;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市场上没有发现任何标注复审商标的电缆等商品及相关宣传广告,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的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断路器;电器插头”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淘宝、天猫官方网站产品销售页面及订单截图;2、发票、订单截图、货物购销合同;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4、时间戳取证视频的截图及说明。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除部分包含在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5、时间戳取证视频。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且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和连贯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杨少芬于2006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广东南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274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钱点数和分检机;计算机器;纤维光缆;电视机;电池”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电缆;电线;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断路器;电器插头”商品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电缆”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销售给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淇展示文化有限公司、中山市雄资五金有限公司等标有“金灶”标识的移动排插、插头、插线等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电线;电器插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断路器”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电线;电器插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断路器;电器插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金灶JINZ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