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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809838号“爱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40: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2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爱车王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09838号“爱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10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3010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44类“化妆师服务;美容院;按摩;矿泉疗养;修指甲;文身”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芳香疗法;饮食营养指导;庭院风景布置;风景设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查询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加之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美容美甲行业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爱指美甲合作协议书;
2、授权店铺的联系方式及视频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查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及完整性,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加之新冠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不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北京卡奇亚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4类“修指甲、芳香疗法”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7月13日。2019年7月1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爱车王国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21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0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化妆师服务;美容院;按摩;矿泉疗养;修指甲;文身”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部分撤销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化妆师服务;美容院;按摩;矿泉疗养;修指甲;文身”服务。
3、被申请人在第44类“修指甲、美容院”等服务上,仅注册本案复审商标一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爱指美甲合作协议书、授权店铺的联系方式及视频截图可知,被申请人曾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汇川区爱指美甲店使用,并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经营“爱指美甲昆明路店”,该美甲店向消费者提供“美甲/修指甲”等服务,且证据中的团购套餐中能够显示“已售数量71”,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确存在上述向消费者提供“美甲/修指甲”等服务的行为。考虑到《商标法》关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立法本意是消除长期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而空占商标资源的注册商标,该规定旨在促使商标真实的投入商业使用,发挥商标的应有功能与作用,实现商标的市场价值,并非以撤销为目的。对于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而言,应当充分考虑到所属行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及消费习惯,美容美甲行业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并无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开具服务发票的现实需求,故被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却有现实困难,我局对此予以充分考量,加之被申请人在第44类“修指甲、美容院”等服务上,仅注册本案复审商标一件商标。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爱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