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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53361A号“WORKSHOP BUILD-A-BE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1:14BUILD-A-BEAR及图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博德比尔工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153361A号“WORKSHOP BUILD-A-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44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11日至2022年02月1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授权书、官网介绍、生产授权书、新闻检索报告、微信公众号信息及文章截图、宣传手册、活动照片、采购合同、吊牌照片、库存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2.提供创建和经营连锁店的商业管理辅助(以玩具、毛绒玩具、填充玩具,以及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的服装和饰品为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替他人推销(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3.市场营销(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5.广告;6.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复审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介绍及排名;2、被申请人与迪斯尼签署的生产授权书;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新闻检索报告;4、被申请人许可博德比尔工场英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一)、熊熊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二)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翻译;5、被许可人一再许可艺熊工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再被许可人一)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6、再被许可人一以及艺熊工坊香港分公司(以下称再被许可人二)特许经营人授权证书;7、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部分文章内容;8、宣传手册、活动现场照片、参加展会、与电视台合作制作节目照片等宣传证据;9、被许可人二财务报表、采购产品及吊牌照片;10、被许可人二开具给再被许可人一的采购账单复印件及中文翻译;11、产品库存情况说明及库存产品照片;12、店铺名单及产品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的部分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2、本案复审服务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提供创建和经营连锁店的商业管理辅助(以玩具、毛绒玩具、填充玩具,以及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的服装和饰品为主)”两项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02月11日至2022年02月1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为被申请人介绍及排名,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被申请人与迪斯尼签署的生产授权书,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新闻检索报告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至6仅能证明被许可人一、二及再被许可人有复审商标使用权,需要结合其对服务的提供行为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7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部分文章内容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等复审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8宣传手册、活动现场照片、参加展会、与电视台合作制作节目照片等宣传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9财务报表、采购产品及吊牌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10被许可人二开具给再被许可人一的采购账单复印件及中文翻译未能显示复审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11产品库存情况说明及库存产品照片显示的是“玩具”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12店铺名单及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等复审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玩具、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为主);提供创建和经营连锁店的商业管理辅助(以玩具、毛绒玩具、填充玩具,以及毛绒玩具和填充玩具的服装和饰品为主)”复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