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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00001号“Solovair Airwai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55: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14号
申请人:埃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吴晓平(原被申请人:福清市千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2200001号“Solovair Airwai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881699号“AirWair”商标、第8368096号“AirWair WITH SOLES Bouncing”商标以及第25类国际注册第688932号“Dr.AirWair Marten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的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AIRWAIR”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股权关系证明、商标许可协议;2.申请人品牌产品相关介绍资料;3.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4.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5.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福清市千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3月争议商标经我局依法核准转让给吴晓平,即被申请人所有。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GFM GMBH TRADEMARKS注册的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为GFM GMBH TRADEMARKS,并非本案申请人,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三的利害关系人或获得GFM GMBH TRADEMARKS的授权。因此,申请人基于引证商标三,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上述评审主张依法应予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特定主体间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Solovair Airwair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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