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01069号“彩虹之门 情绪S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17: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77号
申请人:上海千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1069号“彩虹之门 情绪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34054号“彩虹之门 RAINBOW D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实际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彩虹之门 情绪SPA